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訴人 覃馨誼 被上訴人 黃裕杰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4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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