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李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原告 李遜庭
莊玉娥 被告 詹基煌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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