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投刑簡字第274號被告 劉金玫
謝建忠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劉建忠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建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劉建忠」,應更正為「謝建忠」,茲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