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6│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7│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8│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9│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0│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1│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2│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3│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4│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5│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6│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7│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8│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9│儒碩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7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