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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