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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