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被告乙○○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七樓,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