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
丙○○乙○○丁○○右聲請人因戊○○叛亂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書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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