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三號(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蘇素娥法官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