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後,以被告甲○○、乙○○經本院依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名,判處甲○○死刑,乙○○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均尚未確定,為確保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乙○○羈押期間,應均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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