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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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隋股董良造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文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不僅單純運輸安非他命,更與 阿安 涉共同販賣大量之安非他命,阿安尚未到案,被告與其有串供之虞,其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且被告共同販賣之安非他命高達毛重490公克,價值則高達新台幣70餘萬元,妨害社會治安重大,有羈押必要,而自96年5月11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已於96年7月3日本院審結後,經解除在案)。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本院已於96年7月17日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其上開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仍然存在,上開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爰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