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省道臺十四線由南投縣埔里鎮往草屯鎮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乙○○駕車途經南投縣○○鄉○○路○段○○○號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當變換車道欲超越前車,適有案外人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後載被害人甲○○之資源回收車,沿途收運資源回收物,被告因閃避不及,撞到資源回收車之後方,致回收車上之被害人摔出車外,受有右橈骨骨折併右手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