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乙○○
樓丙○○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6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3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
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6紙,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3月12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8年10月12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卷查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54│││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94│││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81│││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54│││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94│││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