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該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8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1,000元加計,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7年11月20日與第三人 曾文藩 共同簽發金額4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詎相對人對上開債務迄今仍未清償,聲請人自得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55字第93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5月8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華││28│建│││44.39│全部││├──┼───┼────┼────┼────┼─────┼─┼──┼──┼──────┼──────┼───────┤│2│新竹市││南華││28-10│雜│││234.92│80分之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37│新竹市延│新竹市南│住宅、停│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59.92│屋頂突出│18.84│平方公│全部│││││平路3段│華段28地│車空間,│39.98│39.98│39.98│39.98││││物││尺││││││612巷36│號│鋼筋混凝││││││││雨遮│2.30│││││││號││土造,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