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自93年8月26日至123年8月25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丙○○○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丙○○○自97年12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總計積欠2,267,5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18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74字第10485號函,通知相對人乙○○及債務人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北埔鄉│公園││1290│建│││157.22│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47│新竹縣北│新竹縣北│住家用,│一層:│二層:│││││115.40││││全部│││││埔鄉公園│埔鄉公園│鋼筋混凝│57.70│57.70││││││││││││││路13號│段1290地│土造,2│││││││││││││││││號│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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