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格列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依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