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阿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耀福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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