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7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許煌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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