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被 告 羅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