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448號
原   告  張凱婷
被   告  楊逸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柳營
簡易庭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85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12月4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臺南市佳里區統一超商將其
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訴外人即被告之妻 黃琬芸 所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田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寄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 黃光偉 」之人所屬詐騙集團,供該詐
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14日晚上6時許,
以「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稱
該網站遭駭客入侵而帳目錯誤,為防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轉帳新臺幣
(下同)44,500元、49,985元、16,000元至如附表所示之虛
擬帳戶(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虛擬帳戶分別連結至中
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使原告受有110,485元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
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幫
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致原告受有110,485元之損害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視為共同行為人,應與詐騙集團成
員連帶負責。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110,485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485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
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從確定訴
訟費用之數額。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仍應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
其數額,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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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匯入金額│虛擬帳戶│所連結實體帳戶│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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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12月14日│44,500元│聯邦銀行│黃琬芸中華郵政│
││晚上8時35分││000-000000000000│帳號:│
││││1551│00000000000000│
├──┼───────┼─────┼────────┼───────┤
│2│107年12月14日│4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被告中國信託銀│
││晚上9時51分││000-000000000000│行帳號:│
││││1250│000000000000│
├──┼───────┼─────┼────────┼───────┤
│3│107年12月14日│16,000元│000-000000000000│被告中國信託銀│
││晚上9時51分││1267│行帳號:│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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