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6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劉佩璇
       駱亮
被   告 御軒國際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被   告 全欣菸酒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林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其持有由被告
御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御軒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全欣
菸酒有限公司(下稱全欣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下稱系爭支票)而涉訟,因系爭支票所載付款地均為本院
轄區,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得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附
表編號2之支票應自民國102年5月11日起算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時,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2年5月13日,其餘請求
不變。上開變更,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伊持有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而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為證,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
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
釐計算。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
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
126條、第131條、第133條及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
、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由被告御軒公司
簽發並經被告全欣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因原告於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為付款提示而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357,300元、328,5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自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妤凡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提示日即│
│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UA0000000│御軒國際有限公│全欣菸酒有限公│357,300元│102年5月10日│聯邦商業銀行大│102年5月10日│
│││司│司│││竹分行││
├─┼─────┼───────┼───────┼─────┼───────┼───────┼───────┤
│2│UA0000000│同上│同上│328,500元│102年5月11日│同上│102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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