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佳福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26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283號),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