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升綸
楊杰
陳建良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5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3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溫升綸(原名 溫麟荃 ,下同)、楊杰、陳建良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興富發工地之如附表地點,以持鋸子、管刀等方式,割破告訴人 黃哲榕 置放在該處施工之CD管線,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哲榕。嗣告訴人黃哲榕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溫升綸、楊杰、陳建良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溫升綸、楊杰、陳建良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10年5月16日上午10時26分C棟19樓C11戶前2110年5月16日上午10時42分C棟19樓C5戶前3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16分C棟19樓C11戶電梯前4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17分C棟19樓C11戶電梯前5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36分C棟19樓C5戶前6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35分C棟19樓C5戶走道前7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36分C棟19樓C5戶與C6戶走道中間8110年5月16日下午6時37分C棟19樓C10戶前9110年8月16日下午8時39分C棟19樓C5戶前10110年5月16日下午8時41分C棟19樓C5戶前11110年5月16日下午8時36分C棟19樓C9戶前12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8戶13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11戶前14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5戶走道前15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5戶前16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5戶與C6戶走道17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9戶前18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10戶前19110年5月17日上午7時整C棟19樓C7戶與C8戶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