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寅○○被上訴人丑○○
子○○庚○己○○癸○○壬○○辛○○乙○○甲○○丁○○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所為97年度訴字第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所持之上訴理由,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月3日通知上訴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提出任何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未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