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聲字第1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12年度羅訴字第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羅訴字第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 林曉菁 之債權人,並已依法取得債權名義,為明瞭案情並早日實現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682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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