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聲字第1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12年度羅訴字第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羅訴字第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 林曉菁 之債權人,並已依法取得債權名義,為明瞭案情並早日實現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682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