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176號

原告金鹽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告 黃宏晉

訴訟代理人 蔡伶環

黃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