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176號
法定代理人 高義翔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告 黃宏晉
訴訟代理人 蔡伶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