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萬春
2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映嬌 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聲明並未聲明原審判決應予廢棄,且未指明對於原審判決何部份不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上訴費用。是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查報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