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蔡安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80,000元、②90,000元,及自民國①100年5月31日、②10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