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萬春
2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映嬌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上訴人僅繳納2,160元,尚不足15,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