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69號
原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慶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秋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