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2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杜廖阿妹

徐玟璋

徐碧嬌

徐淑美

徐美玲

廖愬盛

廖致偉

廖玫玲

廖玫華

蕭文忠

蕭秀娥

蕭宜宸

廖永玉

廖芳儀

古佳玟

古耀棠

古偉宏

古韾雅

廖双貴

傅竑薳

傅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陳報被繼承人 徐昂興 (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未提供)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向國稅局調閱遺產申報資料未果,原告亦未陳報徐昂興各項遺產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致本件無從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