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66號
原告 王心郁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張家瑋 律師
被告 黃基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基容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