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奕臻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