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9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楊竣博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 楊峻博 ,應更正為「楊竣博」。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