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點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街○○○號之三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係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