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王立村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