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華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華佐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下列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104年5月1下午4時許」之記載,更正為「104年5月1日下午4時許」、第5列至第6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記載,更正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第9列至第10列「並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前,補充「於同日凌晨1時18分許」等語。
二、核被告黃華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前於民國9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素行;本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1.19毫克,酒後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駕駛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規車種:機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之情形)最低須繳納新台幣(下同)67,500
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速偵字第1294號││被告黃華佐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華佐曾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嗣於93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於││104年5月1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秀水鄉永興巷之某釣蝦場內││,飲用啤酒後,竟於翌(2)日凌晨零時許,騎乘車牌號碼││GX9-445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13││4巷13號之住處。嗣於同日凌晨零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秀○○○鄉○○路與復興巷口前,為警盤查,並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9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華佐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鹿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書記 官魯麗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