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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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文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文昌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下列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列至第6列「經對侯文昌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前,補充「於同日21時20分許」等語。
二、核被告侯文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本件呼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34毫克,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駕駛自小客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規車種:自小客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之情形)最低須繳納新台幣(下同)29,000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速偵字第1248號││被告侯文昌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侯文昌於民國104年4月29日14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之海味││珍餐廳,飲用啤酒後,於同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6000-WE號自小客車,自彰化縣鹿港鎮出發,欲返回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嗣於同日21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道○號○路北向198公里處,為警攔檢,經││對侯文昌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侯文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書記官黃楹粢│└────────────────────────────┘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交簡 字第 1186 號判決(104.06.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交簡上 字第 51 號(104.09.1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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