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天德 即國豪舊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東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9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僅繳納2,870元,應補繳1,4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