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司斗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OO等2人間請求撤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 張再興 及未據提出真實姓名、年籍
之相對人 張某 就撤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進行調解,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2月2日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陳明該相對人張某
之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而該函文已於同年月5日
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之真實身分並予通
知到院調解,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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