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林泰弘
被 告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敏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敏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
求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95,065元及盆栽花卉清潔費
用等,惟原告起訴並未陳報該盆栽花卉清潔費用,是原告應
具狀查報並提出盆栽花卉清潔費用所須金額(須提出單據供
本院參核)。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被告賠償之
295,065元,併計該盆栽花卉清潔費用價額核定之,原告應
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並提出原告房屋受損之相關照片(照片請粘
貼於A4紙張,每頁2張,並概要說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繕本1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並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