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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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凱順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曾浩倫 、 曾好 應將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7年1月8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
曾浩倫、曾好、曾凱順公同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2月
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
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