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638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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