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吳明昌 兼訴訟代理人 魏智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秋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含補充判決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萬585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萬971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明確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為前揭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