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奕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泓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免訴部分之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9年3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奕泓(下稱被告)當時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由被告本人收受,而被告於同年4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聲請上刑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然其聲請上刑狀僅載「今依法提出聲請,其理由狀容請後補,懇請鈞長准予所請,如 蒙恩准 ,實感德便」等語,而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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