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7號原告 李文君 被告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