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鴻豪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