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吳明昌 兼訴訟代理人 魏智香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判決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年6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4頁、第295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91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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