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昌
魏智香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880元【計算式:原審起訴主張金額80萬元-原審判命金額198,726元+二審追加金額81,606元=68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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