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上訴人即被告河圖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政儒 上訴人即被告 吳舒婷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6月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